1. 吉林省松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和拆迁各方的合法权益。
2. 该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包括拆迁补偿、安置等。
3. 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老城区的改造和生态环境的改善,同时保护文物古迹。
4. 拆迁人应按照规定进行拆迁补偿,并在拆迁、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协议。
5. 松原市建设局负责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松原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6. 拆迁许可证的申请应包括项目审批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文件、拆迁计划和方案等。
7. 拆迁计划应包括拆迁范围、搬迁、拆除、项目完成时间等。
8.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不少于存款金额,可包含在打折中。
9. 拆迁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30天内审查,合格的颁发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10. 拆迁管理部门应及时公布拆迁通知,包括新注册企业、房地产转让、抵押、租赁等。
11. 拆迁许可证的延期应在期限届满前15天内提出,逾期无效。
12. 拆迁应委托具有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工作人员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
13. 拆迁委托合同应在签订后15日内报拆迁管理部门备案,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14. 拆迁过程中应遵守相关规定,包括发布通知、评估、签订协议等。
15. 拆迁后的档案管理应由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包括房屋信息注销登记等。
16. 拆迁补偿应包括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等方式,具体标准应符合相关规定。
17. 拆迁非住宅房屋应提供过渡安置,包括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补助费等。
18. 违反规定的行为将受到处罚,包括停止拆迁、警告、罚款等。
19. 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将受到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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