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前全额购房且登记在己方名下者,归个人所有,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2.同上条件,但登记于双方名下时,视作夫妻共有财产;
如无法达成协议,由处理。
3.登记前贷款购置的房产,即使登记在一人名下,也应认定为共有财产;
离婚时,房产权归属登记方,但增值及还款部分属共有,可向对方索要相应份额。
4.一方父母婚前购买的房屋,视为赠予其子女,系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5.登记前双方父母购买的房产,若离婚,按各自父母出资比例分割。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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