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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异同
2024-12-12 05:34:24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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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地役权旨在确保其他财产权人能切实行使其权益,该制度以高度为标准设立;
而相邻关系则是为了维护生产生活所需的基本条件,对相关权利进行适当约束,以实现权利的适度运用。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
1. 设立方式各异。
相邻关系为法律规定,而地役权多由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设立。
2. 受损后的救济途径不同。
相邻关系遭受侵犯时,一般提起所有权行使受阻诉讼;
地役权受损时,受害者可直接提出地役权受损诉讼。
3. 提供便利的内容有别。
此处所述相邻权即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者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拥有的权利。
具体而言,在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者间,任何一方为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均有权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接受一定。
相邻权实际上是对所有权的和拓展。
相邻关系中常见的权利包括:
土地或建筑物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相邻各方均享有通行权,土地或建筑物所有人、使用者不得阻碍或阻塞;
若因建筑施工、铺设道路需临时占用他方土地,他方应予以配合,但施工方应合理利用,完工后恢复原状,如有损失应给予补偿。
对于自然流水,相邻各方均有权使用,不得擅自堵塞或排放;
若需通过他方土地排水,他方应允许,但使用者应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给予对方损失补偿。
在建房挖沟过程中,应与邻人房屋等不动产保持一定距离,避免影响邻人房基,不得将屋檐水或流水泻入邻人土地或房屋,同时也不应妨碍他人通风、采光或生活;
若邻人所有的竹木根枝越界影响他人房屋的通风、采光、建筑物稳固及正常使用,他方有权要求其截除根枝或砍伐竹木,如已造成损失,应予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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