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用人单位面临合并或分立等情景时,原劳动合同依然有效且需由承接其职责的用人单位继续履约。因此,若新公司直接续签原有劳动合同将不涉及经济补偿问题。仅当新公司提出重订劳动合同,并计划以新的工龄来计算报酬时,此时员工方可选择终止劳动关系并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而经济补偿的具体数额应按照劳动者在现单位服务的年限为基础进行核算,即,每满一年就支付相当于该员工月平均工资的金额;对于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服务期,则被视为一整年;而如低于六个月的服务期,则仅需支付相当于半个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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