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提供被执行人对第三方到期债权的信息时,执行应向第三方发出冻结债权及履行要求通知。
若至完成通知日,第三方仍自行对被执行人履行,须承受连带责任并承担阻碍执行的后果;
但若对此债权持有异议,可依法提出,不受审查而立即决定执行暂停。
然而,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到期债权的异议,并不会令执行暂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人民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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