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依无偿方式向他人提供车辆使用权,若其在知晓对方无相关驾照等特定情况下仍决定借车,将负有赔偿之责;
反之,则无需担责。
针对以租借为名的机动车所有权、管理权与使用权限分属不同人时,所引发的交通事故致损事件,应由实际用车者负责赔偿;
但若机动车所有或管理方对此类事件存在不当行为,亦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