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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五条
2024-12-17 03:21:09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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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未取得许可,擅自进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并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如已安装、改造,将责令恢复原状或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若触犯刑律,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其他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规定,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单位,在施工前应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否则将予以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以及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锅炉清洗过程,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如未进行监督检验,将予以改正。若产品已出厂,将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若已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或清洗,将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有违法所得,将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者,将撤销制造、安装、改造或维修单位已取得的许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若触犯刑律,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其他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条例,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锅炉的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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