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在以下情形下,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1、共有房屋所有者拥有该权利;
2、出租方出售给近亲,如配偶、父母、子女、亲戚等;
3、出租方按规定通知后,承租人十五天内无明确表示欲购;
4、第三方善意买受且已完成房屋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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