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法中,仲裁与民事诉讼在性质、管辖、组成原则、审理公开性以及裁决效力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
1. 性质差异:
- 仲裁由专门的仲裁机构负责,这些机构基于双方的仲裁协议来受理案件。
- 民事诉讼则是由国家人民直接审理,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2. 管辖权差异:
- 仲裁机构的管辖基于当事人之间的授权,无仲裁协议则仲裁机构无法受理。
- 人民拥有强制管辖权,只要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即可受理。
3. 审理组织差异:
- 仲裁员由当事人选定或委托仲裁机构指定,基于当事人选择。
- 人民的法官由指定,当事人无权干预,只能申请回避。
4. 审理公开性差异:
- 仲裁审理通常不公开,案情和裁决也不公开。
- 民事诉讼原则上公开审理,但特定情况可以不公开。
5. 裁决效力及上诉制度:
-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裁决一旦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上诉。
- 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可以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撰写民事诉状时,应遵循以下步骤:
1. 文头标明“民事起诉书”或“民事起诉状”。
2. 列出诉讼主体,包括原告和被告的详细信息。
3. 明确诉讼请求,用序号分列,并按照“请求依法判令”的格式书写。
4. 阐述事实与理由,先叙述案件事实,再说明法律依据和诉讼理由。
5. 文尾写明递交诉状的和具状人(原告)的起诉时间。
请注意,诉状必须由具状人亲笔签字或盖章,且至少有一份原件。相较于民事诉讼,仲裁在处理经济纠纷时通常更为灵活、便捷,周期较短,但需有仲裁协议作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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