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的内容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 如果债权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通常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夫妻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情况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2. 如果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3. 如果夫妻一方在从事、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关于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的解释,它指的是《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发布了补充规定,对这一条进行了细化,以保护夫妻双方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的案件时,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妥善处理夫妻债务问题,维护交易安全,推进社会建设。具体要求包括:
1. 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时,应当原则上传唤夫妻双方及其他当事人到庭,并要求他们签署保证书。
2. 如果未举债一方无法提供证据但提供线索的,应当依申请进行调查取证。
3. 在判断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等,避免仅凭债权凭证作出判断。
4. 在处理债务时,应注意区分合法债务与非法债务,对非法债务不予保护。例如,如果债权人知道或应知夫妻一方举债用于、吸毒等非法活动,不予支持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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