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条例旨在加强对南昌市青山湖的保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2. 青山湖保护范围的界定如下:东至排水东渠外延50米,南至南京东路,西至洪都北大道,北至青山北路的湖泊和陆地区域。具体而言,东至排水东渠外延3米,南至湖滨南路(包括围墙)、南京东路,西至湖滨西二路(包括湖滨西二路)、排水西渠外延3米、洪都北大道,北至青山园围墙(包括围墙)、青山北路的区域为保护区;保护区以外区域为控制区。
3. 在青山湖保护范围内进行各类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4.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青山湖保护的主管部门,其下属的青山湖管理机构负责具体保护工作。东湖区、郊区以及市规划、土地、水利、环境保护、卫生、园林绿化、市容环境、、民政、工商行政等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青山湖的保护工作。
5.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与市规划部门协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防洪规划,编制保护区和控制区的详细规划,并报市审批。
6.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设立保护区和控制区的界标,并在显眼位置设置青山湖保护范围示意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损坏界标和示意图。
7. 在青山湖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循详细规划。建设项目在规划选址和设计方案审批过程中,需征求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涉及防洪工程的建设项目,还应听取市水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8. 禁止在青山湖保护区内填湖造地以扩地面积。若风景建设确需填湖造地,市批准前需获得市常委会的同意。禁止在排水东、西渠上修建桥梁或其他建筑设施,但防洪、排涝需要的建筑除外。
9. 相关管理部门应责令限期拆除或整治青山湖保护范围内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影响调蓄、妨碍排水以及不符合详细规划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10. 青山湖湖床的平均标高不得超过17.5米(吴淞高程系),汛期水位不得超过19.5米(吴淞高程系)。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清淤和疏浚湖床与排水渠。
11. 在青山湖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需采取措施保护水体、植被和地貌,并在施工结束后清理场地,恢复原貌。
12. 保护区内的水面和土地不得出让;已出让的土地和水面转让时,管理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保护区内管理机构拥有使用权的水面和土地不得转让。
13. 保护区内禁止以下行为:侵占水面和绿地、破坏公共设施、设置洗车场和加油站、随地倾倒垃圾和建筑余土、耕种农作物和放牧、损害树木和花草、利用树木和绿地进行商业宣传、捕杀保护动物。
14. 禁止保护区内单位和个人向青山湖水域排放污水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市应制定中长期规划和整治目标,减少和防止因防洪排涝向湖中排放污水。
15. 在保护区内进行挖砂取土、牵线挂灯或设置广告牌等设施的,需经管理机构同意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16. 保护区内的水面和其他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原则。收取的有偿使用费需依法报批省。
17. 保护区内的经营服务网点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和布局。在保护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需经管理机构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在指定区域经营。
18. 机动车辆进入保护区时,应遵守管理机构的管理规定。经管理机构同意后,货车和重型车辆方可进入保护区。
19. 违反本条例第第一款规定填湖造地的,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第二款规定修建建筑物的,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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