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销货方在整本使用前,要认真检查有无缺页、错号、联无监制章或印制不清楚等现象,如发现问题应报送税务机关处理。
2、整本开始使用后,应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写,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填开的不得涂改、挖补、撕毁。
3、开具要按照规定的时限、逐栏填写,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专用章,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使用范围。
4、填开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未发生业务一律不准开具。
5、销货方应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开具,不准买卖、转借、转让和代理开具。
6、销货方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开具后的存根联要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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