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唐朝时期:大理寺是九寺之一,直接隶属于皇帝,与其他八寺(如太常寺、光禄寺等)并列,共同构成的行政执行机构。
2、宋朝时期:大理寺在宋初沿袭唐制,但随着政治的变化,其职能有所调整,但仍保持相对的司法审判职能。
3、元朝时期:大理寺在元朝被称为大宗正府,主要负责审理涉及蒙古贵族的案件,其管理权归属于,但具体归属部门因史料记载不详而难以确定。
4、明朝时期:大理寺与刑部、都察院并称“三法司”,共同负责全国的司法审判工作,相互之间存在职能上的交叉和制衡,大理寺主要负责复核刑部的判决,而都察院则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活动。
5、清朝时期:大理寺在清朝初期一度被废除,康熙年间恢复后,其职能有所缩减,主要负责复审案件,而初审权则多由刑部承担,大理寺在清朝的政治中依然保持相对的司法审判职能,但具体的管理归属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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