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6个月,应当书面报告事处、乡镇。事处、乡镇在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60日内组建换届小组,并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由换届小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2、如果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提出申请,事处、乡镇应当以书面通知形式,督促其履行职责。
3、事处、乡镇可以应业主书面要求组建换届小组。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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