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2016】22号:应交税费——应交(已交税金)科目有两种适用情况:
1、核算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预缴的事项,根据国税发[2010]40号第九条的规定,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销售额的3%预缴,未预缴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这种情况下,预缴的需要通过“已交税金”进行核算。
2、根据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这种情况下,预缴的也需要通过“已交税金”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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