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的选举是通过直接选举的方式进行的。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出的代表组成。每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在选举过程中,选民会在各自的选区内投票选出自己支持的代表候选人。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则该候选人即可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会以得票多的当选,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则会对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会另行选举,候选人名单会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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