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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恢复执行需要院长同意吗
2024-08-06 15:47:35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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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恢复执行需要院长同意。
执行案件是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通过判决,裁定或仲裁案件,被告没有履行,在所需要进行的下一步工作。判决后,由于负有法律义务的当事人没有主动履行,如没有主动还欠款等,对方当事人向申请强制执行,此时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受理案件,形成执行案件。
强制执行多长时间
强制执行时间如下:
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2、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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