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客观看是否具有聚众,以为业的行为
前者虽然多次参与打麻将,但输赢不大,或者提供场所、赌具,但行为人未从中渔利的,或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如茶水、空调费)的,不能认定为罪;而后者则是组织、招引多人进行,主要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且人数较多,赌资数额较大,组织者从中抽头渔利,应认定为罪。
2、从的行为方式上看
一般的打麻将以休闲娱乐为目的,一般都是公开进行,人数上具有不特定性,多在亲朋好友之间进行;而罪在行为方式上,一般具有隐秘性,通常在小范围内进行,其行为一般只有组织者、参赌者和服务人员知晓,其场所,通常是临时租赁或借用他人房屋,或在自己家中,或宾馆开房进行。
3、在主观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一般的打麻将主要为了娱乐休闲、消遣,其输赢财物数量较小;而则是以营利为目的,或以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
4、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区别中的违法行为、罪与娱乐活动的关键
认定是否具有“以营利为目的”,要根据行为人实施行为的方式和获利的方式来判断。罪中的“以营利为目的”要求行为人实施行为的方式主要是聚众、以为业、开设赌场,其行为目的是为了获取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其他财物。
5、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罪中获利的方式主要包括四种情况:
(1)聚众,抽头渔利;(2)直接参加获利;(3)开设赌场获取非法收益;(4)组织中国公民赴境外,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等费用。
对于“以营利为目的”,为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资较大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一般行为或与有关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治安行政处罚。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开展集中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要严格区分违法犯罪活动与群众正常文娱活动的界限,对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并只收取固定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得以论处。《关于办理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九条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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