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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什么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
2024-08-27 09:37:17 责编:小OO
文档

法律分析:
不停止执行原则是行政诉讼期间,原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这是行政诉讼的一项原则。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这一原则。但是,在法律规定的某些情形下,这一原则的执行也可以有例外,即可以停止原行政行为的执行。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可以停止原行政行为执行的情形是: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原告要求停止执行,人民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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