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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批准的部门是
2024-08-27 09:27:13 责编:小OO
文档

法律分析: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二条 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二)有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三)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及必要的仪器设备;(四)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第四十三条 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生产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药品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药品生产活动全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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