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镇江公积金中心上班时间
2024-08-27 09:37:47 责编:小OO
文档


法律分析:
镇江公积金贷款是镇江市发布的《镇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的内容。

法律依据
镇江市发布的《镇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
第七条公积金贷款的对象是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
第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一)职工及所在单位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缴存正常;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信用良好,同意公积金中心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查询; (四)住房公积金账户保留一定余额; (五)未发生或已全部还清公积金贷款; (六)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七)购买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少于购房总价的30%;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不少于所需费用总额的50%; (八)符合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借款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仅限于本人家庭自住。公积金贷款不得用于购买办公用房、商业用房以及其他非居住用房。

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