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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农村建房面积规定
2024-08-27 09:35:24 责编:小OO
文档


法律分析:
(一)征收补偿办法。
1.被征收人严格按一户一基的原则还基自建,自建房屋必须符合新农村建设和镇、村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的规划。
2.被征收人原房屋安装水、电、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等费用,待入住迁建新房后,由所在地乡镇与相关部门协调免费安装。
3.被征收人每户一次性补偿宅基地平整费5000元打包到乡镇自行实施。
4.被征收人每户过渡性安置租房费按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补助5元,每户每月最多不超过500元,补助期限为12个日历月。
(二)补偿标准。
1.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标准按《湖北省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片区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4〕12号)标准执行。
2.房屋及其附着物由(含屋上屋)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评估价值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三)地面附着物、坟墓、树木等补偿按下列标准执行。
1.坟墓:土包坟1000元/棺,有碑坟2000元/棺,有建筑物坟3000元/棺。
2.树木类:挂果树150元/棵(含油茶、桔子、李子、桃子等),未挂果树100元/棵,胸径10公分以上50元/棵,胸径3—10公分25元/棵,杂木8元/平方米,竹园10元/平方米,桂花等苗木8000元/亩。
(四)违法建筑和临时建筑的处理。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予补偿。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抢建、抢装修的,不予补偿,并依法强制拆除。
(五)补助与奖励。
1.房屋搬迁费每户补助3000元,空调搬迁费每台补助400元;太阳能搬迁费每台补助800元。
2.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100元/_给予签约奖励。
六、其他规定
(一)供电、供水、供气、电信、广电、移动、联通、网通、市政等公共设施需要搬迁的,由其主管单位自行拆除搬迁,不予补偿。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方案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后,被征收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部门的“一书两证”同时予以收回。逾期未收回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公告注销。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被征收人应当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15日内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搬迁腾空验收合格后,被征收人持本人身份领取房屋补偿费用及奖励。
(四)被征收房屋搬迁腾空移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时,被征收人应当保持被征收房屋结构的完整,不得擅自拆除被征收房屋及房屋的装修装饰、附属物及附属设施。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专业拆迁机构统一拆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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