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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关系人之间的关系
2024-08-27 08:38:05 责编:小OO
文档

法律分析:
一、办理涉台婚姻登记的相应部门。在办理结婚登记,必须到相应的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进行。根据同胞在祖国的不同身份,需要到不同的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进行婚姻登记。1、已在定居的同胞,可在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办理。2、来探亲、旅游、经商的同胞,可在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省级指定的机关申请办理。二、结婚双方当事人资格的认定。根据此《关于同胞与居民之间办理结婚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同胞在申请与居民结婚的,在办理结婚登记时,一方当事人应提供以下4种证明文件:1、有效期内的《同胞旅行证明》,或加注“同胞”字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2、机关出具的《暂住户口证明》;3、身份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4、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一方当事人提供的“婚姻状况证明”文件,是指其无配偶的证明文件,包括未婚、离异、或配偶已经死亡的证明文件。上述证明文件必须经由公证机关的公证证明,并由中国公证员协会或一方当事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验证通过后,方具有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效力。一方当事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所规定的相关事项,提供以下4种证明文件:1、户口证明;2、居民身份证明;3、婚姻状况证明;4、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其中,“婚姻状况证明”是由一方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开具的证明其无配偶的证明文件。此文件不需经公证机关公证。三、同胞在结婚后婚姻关系在岛内的效力问题。就现阶段而言,因两岸人员往来的单向性,决定了涉台婚姻中的绝大多数,是同胞在祖国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事宜。因此,婚姻双方当事人,最好通过以下法律途径来保障自己的权益。1、办理婚姻公证结婚双方当事人在取得婚姻登记机关所颁发的《结婚证》后,应共同到一方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在可以办理涉外公证的公证机关办理《婚姻关系公证书》,并可要求公证部门将该公证书的副本寄往的“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海基会)”,以便日后之验证。2、申请验证。当事人将所办的《婚姻关系公证书》的正本提供至海基会,申请进行验证。但事先最好将申请验证的公证书复印留底,或将其公证编号记录下来。提供方式可以是一方当事人将公证书正本交至海基会;也可以由一方当事人将公证书正本自行邮寄至海基会,但应注明将验证通过后的公证书正本寄回的地址;也可以委托在的其他亲朋好友办理有关验证事宜。3、申请户籍登记。有关方面规定,“结婚,应有公开仪式及二人以上之证人。经依户籍法为结婚之登记者,推定其已结婚。”虽然当局规定,结婚双方当事人必须到相关部门进行书面登记,但现阶段,一方当事人去办理结婚登记的可能性几乎没有,这也就表示,在所缔结的婚姻关系,现阶段只能通过办理“户籍登记”的方式,来实现其在的合法性。根据有关方面规定,“结婚登记,以当事人为申请人”,并“应于申请时提出证明文件”,即在申请办理户籍登记时,当事人必须提供被当局承认的证明文件。这里的“当事人”包括一方的当事人,即无论,还是方面的当事人,双方均可申请办理户籍登记;“证明文件”指的是由公证机关出具的,且经过海基会验证通过,并“推定为真正之文件”的《婚姻关系公证书》。另外,一方当事人还可以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向的户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户政机关提供配偶的户籍,以确保婚姻在岛内的合法性,及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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