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988年4月13日,七届全国第一次会议通过设立海南省和建立海南经济特区的决议。26日,海南和海南省正式挂牌。5月,颁发《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紧接着又批转了《关于海南岛进一步对外开放加快经济开发建设的座谈会纪要》,对海南经济特区实行更加灵活开放的,授予海南省更大的自主权。海南建省并成为继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特区建立后全国最大的经济特区。
法律依据:
《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一九八八年深化经济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 1987年,全国经济建设和改革都取得了很大成绩,生产、建设、流通和外贸的情况比预料要好,经济改革有较大进展,整个经济形势是好的。根据党的十三大的精神,从当前的实际情况出发,1988年经济工作总的方针是:经济要进一步稳定,改革要进一步深入。经济改革,要从这一全局出发,立足于解决当前经济运行中亟需解决的矛盾和问题,把经济改革同经济发展和政治改革紧密结合起来,有重点、有步骤地深入进行。主要任务是: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总目标,以落实和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深化企业经营机制改革为重点;同时,改革计划、投资、物资、外贸、金融、财税和住房制度,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消费基金和物价的管理,更好地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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