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专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对应红字应当于相关免征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的,不得开具专用;已开具专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或者作废原,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并开具普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取得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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