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每个地区的具体规定有所不同,在森林防火区,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勘察、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县级可以委托其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事处审批野外用火。
法律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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