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有四级。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审理即告终结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审理的第一审案件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要求上一级人民对案件进行第二次审判。但经第二审人民对案件进行审理,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判决和裁定,当事人不服不得再提起上诉,人民也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审理。因此,我国的两审终审制也称为“四级两审终审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 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人民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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