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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证明书可以代替离婚证吗
2024-08-27 09:16:51 责编:小OO
文档

法律分析:
1、中国公民:
  (1)身份证和户口簿;
  (2)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事处(乡镇)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再婚须另持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
  2、外国人:
  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外国人和外籍华人所持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到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期限从公证之日起三个月有效;经我使、领馆认证后来我国办理婚姻登记的期限,从认证之日起半年有效(本规定也适用于华侨)。
  3、外国侨民:
  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
  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事处(乡镇)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涉港、澳、台、华侨婚姻登记所需证件
  1、国内公民:
  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事处(乡镇)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2、港澳同胞:
  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海员证;
  我司法部委托的律师辨认的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作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此证明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
  澳门民事登记局出具的“结婚资格证明书”或“无结婚登记证明书”(此证明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
  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证明;
  不在原籍登记结婚的从内地去港澳时已达法定婚龄的港澳同胞,还须持有原籍(原驻地、原工作单位)出具的赴港澳前的婚姻状况证明,或内地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为其出具的无配偶保证(此保证须经公证);
  离过婚的须持离婚证件;丧偶的持配偶死亡证明,有过同居关系的持脱离同居关系协议书。
  3、同胞:
  《居民来往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在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
  有效期为三个月的婚姻状况证明(即地方以户籍登记底册为依据所公证的切结书一式三份)。居民在、澳门地区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来的,还应当提交婚姻注册处或澳门民事登记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居民在外国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来的,还应当提交居住国公证机关出具的经该国外交部授权机关认证的,并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无配偶证明。无法取得上述证明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无配偶证明或经公证的两个知情者的证明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本人无配偶声明书;
  离过婚的须持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持配偶死亡证明,离婚证件如系外国的判决书,还须经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中级人民裁定承认。在、澳门地区离婚的,须提供经公证的、澳门地区的离婚证件;
  同胞系居民赴台定居的,还须提供经公证的赴台前的无配偶或配偶离异、死亡的证明。无法出具上述证明的、须有经公证的两个知情者的证明。
  4、华侨:
  我驻该国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证明;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离过婚的须持有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持配偶死亡证明,有过同居关系的,须持有脱离同居关系的协议书。
  留学生结婚登记所需证件
  1、中国自费留学生,持本人护照和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
  2、中国公费留学生,持教育部出国人员集训部出具的出国留学生结婚证明和本人护照;
  3、外国留学生中的中专、大专和本科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不得结婚,其他学生(进修生、研究生等)要求与中国公民结婚而又符合《婚姻法》及有关规定,且持有所在院校就读证明的,可予以办理结婚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我国在不同国籍的当事人(包括无国籍人)结婚问题上,采用的是行为地法的原则,不论是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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