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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7 09:09:35 责编:小OO
文档

法律分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肢解发包的概念界定为建设单位将一个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承包单位的行为。该界定比较原则,关键是如何理解“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这句话的含义。法律设定该规则的目的是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理解,其含义应当是如果建筑工程一个承包单位有能力承包,建设单位就不应将其肢解成若干部分,分别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这样可防止几个单位由于施工中配合不密切而影响工程的质量。因此,承包单位的承包能力是判断建设单位是否肢解工程发包的关键,也就是说建设单位将一个承包单位能够完成的工程,肢解成几部分分别发包给几个不同的承包单位,就属于肢解发包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十 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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