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港口内有关行政管理机构办公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规模较大的办公设施建设费用可以向港口经营人少量摊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十一条 地理位置重要、吞吐量较大、对经济发展影响较广的主要港口的总体规划,由交通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后,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并公布实施。主要港口名录由交通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确定并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征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确定本地区的重要港口。重要港口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征求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公布实施。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港口的总体规划,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备案。
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的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范围的港口的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本级审核同意。
第十 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应当与港口同步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港口内有关行政管理机构办公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建设费用不得向港口经营人摊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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