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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号是考籍号吗
2024-08-27 12:07:46 责编:小OO
文档


法律分析:
A类考生:满足五年主城区户籍,初中“三年学籍、三年在本校就读”的考生,可报所有志愿,其中“主城区”是指桃城区、高新区、滨湖新区。B类考生:一是具有主城区户籍、主城区初中学校学籍,初中阶段有转学经历或有在其它学校借读史的考生;二是2016年8月31日后户籍由主城区以外迁入并落户的考生;三是有主城区内乡镇(办事处)户籍在区直学校借读并注册有“其他类”考籍(区别于正式考籍)的考生。可报除指标生志愿外的其余志愿。C类考生:主城区以外户籍,经区教育部门审核符合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条件的考生。可报第三批次中除指标生以外其他志愿,以及第四批志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三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七条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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