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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高个人法治意识
2024-08-27 11:04:36 责编:小OO
文档

法律分析:
(一)社会力量参与信访不足
信访工作涉及诸多社会问题,其利益相关主体具有多元化的特点。因此,信访制度的运行不仅涉及各级信访部门,而且可能涉及其他多个职能部门。当前,不少信访问题产生的源头在于所导致的矛盾,但在这种社会矛盾的解决过程中,矛盾源头部门和信访部门并没有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相互之间的权责难以协调。信访部门由于权责有限,加之并非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往往不得不将信访问题交给与冲突直接相关的部门处理,但各部门之间缺少有效合作,使得矛盾难以获得彻底解决,民众不满。对于各职能部门而言,其工作重心主要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事务。在本身工作已经相当繁重的情况下,这些部门往往缺乏参与信访矛盾化解的积极性,由此产生信访处理质效不高的问题。社会矛盾未能得到解决,自然就会引起民众越级上访、重复信访等现象。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之一正在于社会力量参与信访不足。相对于部门而言,社会力量不仅在解决基层矛盾方面具有先天优势,而且可以在处理社会矛盾中提供专业性的服务,为部门缓解信访工作压力。
(二)信访工作缺乏良性互动
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实现有赖于社会多元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在自媒体时代,信息可快速便捷传播。这一方面要求推进政务公开,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另一方面,要求主动提升应对网络舆情的能力。目前,一些地区职能主管部门对网上信访管理和网络舆情的回应并不及时,信访工作互动性不足,部分上访者不得不利用网络渠道表达自己的诉求。因为互联网对各种负面新闻和不良社会情绪存在放大效应,造成少数信访问题的负面影响被扩大,相关部门只能被动地处理问题。
(三)信访矛盾源头治理不足
当前,信访工作繁重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社会矛盾根源治理不力。一部分信访问题在初期由于直接管理部门不重视而愈演愈烈,产生了激烈冲突,甚至出现越级上访、多次上访等不正常信访现象。这些现象的产生,不仅增加了解决社会矛盾的难度,也损害了形象。群众上访,向直接相关的部分反映问题,如果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处理,越级上访等非正常上访现象就会减少,从而节约社会公共资源,让群众相信的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社会稳定。从源头治理信访矛盾并不是消除所有矛盾,而是强调要在矛盾产生的初期就加以排查和化解,防止矛盾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
(四)信访主体法律意识缺失
尽管我国在公众中进行了大量的普法教育,但与信访相关的内容不多见。很多上访群众在上访时也不清楚具体的程序,只是抱着朴素的“有问题找”的观念。有些上访群众甚至觉得只有向领导反映问题才能解决问题,完全不了解信访制度,扰乱了信访秩序。在层面,少数信访工作人员缺乏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没有切实掌握法律法规和的要求,不顾群众切身利益,甚至将个人感情融入工作中,对信访问题处理不力。这不仅损害了上访群众的权益,而且对的公信力造成不良影响,导致个别信访问题长期难以得到有效解决。
信访工作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对策
(一)鼓励多方主体参与信访工作
从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视角看,社会问题的解决不能仅依靠一家,而是要由和社会力量多元治理。在部分涉及专业知识的领域,社会力量比具有明显优势。在信访工作中,不同类型的社会力量可以发挥各自的优势帮助解决问题。例如,信访部门要重视与法律从业人员的合作,让律师参与到信访工作中,以弥补信访工作人员可能存在的法治观念不强、法律专业能力不足等。应当注意的是,引入社会力量参与信访工作,要在其中起到引导和规范作用。要及时制定多元主体参与信访的规章,明确这些主体在信访工作中的权责、参与程序和具体方式,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二)促进信访工作的良性互动
畅通表达渠道,是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必要举措。除了信访、来电等传统渠道外,还要利用互联网为群众打造一个不受时间和空间的网上信访平台。应该在平台上公开问题处理阶段、拟接手的职能部门、主要责任人等信息,让上访群众清楚地知道谁来处理问题、如何处理,这也有利于有效监督和问责。要强化网上信访平台优势,尽可能缩短网上信访的受理周期,体现便捷性,引导更多的民众利用网上信访平台表达诉求。信访部门还可将网络信访平台上已得到解决的问题公之于众,让民众清楚地看到信访工作成效,进而对信访制度产生信任感。
(三)重视信访矛盾的源头治理
社会矛盾的根源往往发生在基层。很多矛盾在演变成信访问题之前,即可在基层解决。但是,由于一部分问题在产生时未能得到治理,一些民众选择上访。应在基层搭建矛盾化解平台,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将矛盾隐患消灭在萌芽和初始。源头治理不仅可以减轻信访工作的压力,而且能够切实为群众解决问题,提升的治理能力。有些社会问题本身很难用规范的制度和法律来解决,可能涉及各地的传统或民俗。在这个时候,如果基层社会组织或者当地威信较高的人参与调解,就更容易解决矛盾。因而,在基层完善调解机制、培养调解人员是解决矛盾和纠纷的重要措施。同时,要注重排查基层矛盾隐患,关注信访问题的源头,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解决问题。可将排查工作作为政绩考核项目之一,以提高对排查工作的重视程度。
(四)推进信访工作的法治化
为了推进信访工作的法治化,信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仅要增强法律意识,更要了解制度内容,为公众解答相关疑问。信访工作人员在受理和处理问题的过程中,有责任和义务为上访群众解释与其利益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同时,要致力于增强全民法律意识,通过多元化手段普及法律法规,引导广大群众依法、合理地表达诉求,监督依法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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