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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入户条件
2024-08-27 11:05:21 责编:小OO
文档


法律分析:
1、通过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随军家属入户等方式落户珠海的,办理地点是迁入地派出所。
2、通过人才引进办理地点
(一)经珠海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年龄在60周岁以下的人员(院士不受年龄);
(二)入选珠海市级各类人才计划(项目),年龄在60周岁以下的人员;
(三)获得珠海市级或经我市推荐获得省级以上奖励荣誉的人员;
(四)符合珠海市引进海外人才智力条件要求的留学回国人员;
(五)纳入全国统一招生计划的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专科(高职)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
(六)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
(七)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专科(高职)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
(八)取得非全日制本科学历(须取得学士学位)、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其中本科学历(须取得学士学位)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博士学位)的在40周岁以下;
(九)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技能人才:
1.具有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我市技术工人招调职业工种的除外),其中技师在45周岁以下、高级工在40周岁以下;
2.具有中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且符合珠海市紧缺技工工种目录的技能人才;
3.按照珠海市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办法取得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证书的人员;
4.获得珠海市级职业技能竞赛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前六名、二类竞赛各职业(工种)前三名的人员。
(十)、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法律依据
《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人口均衡发展,规范户口迁移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户口由市外迁入本市和户口在本市范围内迁移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市建立户口准入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发展和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人口计划生育、财政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组成。制定专项入户或者特殊人员引进措施的,应当经联席会议研究后,报市(以下简称市)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机关是本市户口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户口迁移进行核准和办理有关手续。各区(以下简称区)、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机关做好户口迁移工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的职责。
第五条符合户口迁移条件的,落户地址按照本市自有房产、用人单位集体户、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集体户的先后次序登记。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技师以上高技能人才以及本市重点产业急需紧缺人才等无法落户前款地址的,可以落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的人才公共户。
第六条户口迁移应当由本人持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到机关办理。 本人不能亲自前往的,可以书面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办理。未成年人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
第二章 市外户口迁入
第七条经本市的组织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招调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准予迁入。
第属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社会工作人才等人才,根据人才引进核准相关规定核准引进后,准予迁入。横琴新区经济发展确需的人才,不能依据前款规定迁入的,横琴新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横琴人才开发目录,按年度提交需要引进人才的名单和相关资料,报市批准后准予迁入。
第九条与本市户籍人员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准予迁入。
第十条本市户籍人员依法收养的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准予迁入。申请迁入时,申请人年龄应当在十八周岁以下。
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下孤儿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人员,必须投靠具有本市户籍的亲属生活的,凭有效证明准予迁入。
第十二条符合本市性安置的转业干部、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无军籍职工、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士官、复员干部,准予迁入。
第十三条符合随军条件、经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驻珠现役军人家属,准予迁入。随军家属属在职干部、工人的,应当在办妥工作调动后方准予迁入。属自主择业的,提交符合领取安置补助金所需材料,经审核通过后方准予迁入。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准予迁入:
(一)本市高等院校按国家计划统一招收的新生;
(二)本市生源就读大中专院校、技校中途退学、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毕业后没有单位录用的;
(三)本市户籍人员入伍,退伍后没有安排工作的复员、退伍军人;
(四)异地入伍,退伍后没有安排工作,父母户口已迁入本市,需与父母一起生活的未婚复员、退伍军人;
(五)由上级批准安置到本市的地方和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职工及其不在职的配偶;
(六)原户口在本市,回本市定居的港澳同胞;
(七)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来本市定居的华侨、同胞、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八)法律、法规规定准予迁入的其他情形。
本市高等院校按照国家计划统一招收的新生申请迁入的,其户口落在学校集体户,毕业后按照就业去向办理户口迁移,未落实就业去向的,两年内将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学生集体户由学校统一管理,相关人员不得依据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申请迁入。
第十五条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迁入:
(一)自申请迁入本市之日前五年内在本市连续居住;
(二)自申请迁入本市之日前五年内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并连续参加社会保险;
(三)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
本条所称合法稳定就业,是指用人单位员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六个月以上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办理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正常经营六个月以上并依法纳税的。
本条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具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所:
(一)申请人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单独或者共同拥有完全产权的成套住宅,不包括商铺、厂房、仓库和其他非居住用途的房产;
(二)申请人本人与或者与本市引进高校共同拥有产权的成套住宅,不包括商铺、厂房、仓库和其他非居住用途的房产;
(三)申请人合法租赁且实际居住的提供的成套公租房。本项所称申请人仅限公租房申请人本人,不包括公租房共同申请人。
第十六条凡申请迁入本市人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无构成危害罪、恐怖主义犯罪以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绑架、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严重犯罪录;
(二)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者活动的记录;
(三)提交申请之日前三年,无因提供入户申请相关的虚假材料、隐瞒入户申请相关的等被处理的记录。
第三章 市内户口迁移
第十七条本市户籍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准予在市内迁移户口:
(一)因购买商品住房或者经规划部门批准建造住房或者入住住房保障部门统筹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改变了居住地的;
(二)经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招调的;
(三)投靠配偶的;
(四)未满十八周岁投靠父母的;
(五)父母投靠子女的;
(六)其他可以办理迁移的。
第十户口已在同一个家庭户,户主符合条件迁移的,户内人员可以同时迁移。户内人员属非直系亲属,其本人、配偶、子女在本市有自有房产的,户口应当迁到自有房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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