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采购中业绩可以作为资格条件,也可以作为评分因素,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规定的业绩必须与采购项目需求相关;不得指定特定金额的业绩;业绩如果列为资格条件后就不得再列为评分因素。本例所提问题中存在以下不妥:规定业绩必须是公开招标的中标业绩,属于不合理;要求20万棵以上的合同业绩,属于要求特定供货数量的业绩,不符合扶持中小企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十五条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第十六条 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根据本级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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