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如所开票据所涉业务真实合法,票面填写内容如实完整合乎规范,未存在违规违法事项的,且该专票符合你方抵扣条件的,那么,你方可正常进行认证抵扣。如开票方只是由于税务滞后申报或资金未能按时清缴入库的,对方的未缴税行为与你无关,你方无需进行进项税转出等特殊的对应。但是,如对方存在违法使用票据或其他违法涉税行为,税务稽查部门介入核实确认的,则出具稽核函责令对所涉违法已抵扣票据进项税予以转出。
法律依据:
《管理办法》 第六条 违法行为进行具体的表述,违反管理法规的行为表现如下:(一)未按照规定印制或者生产防伪专用品的。(二)未按照规定领购的。主要包括:(1)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领购;(2)私售、倒买倒卖;(3) 贩运、窝藏假;(4)向他人提供或者借用他人;(5)盗取(用);(6)其他未按规定领购的行为。(三)未按照规定开具的。(四)未按照规定取得的。主要包括:(1)应取得而未取得;(2)取得不符合规定的;(3)取得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税额;(4)自行填开入账;(5)其他未按规定取得的行为。(五)未按照规定保管的。主要包括:(1) 丢失;(2)损(撕)毁;(3)丢失或擅自销毁存根联以及登记簿;(4)未按规定缴销;(5)印制的企业和生产防伪专用品的企业丢失或监制章及防伪专用品等;(6)未按规定建立保管制度;(7)其他未按规定保管的行为。(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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