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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2024-08-27 11:40:28 责编:小OO
文档


法律分析:
我国正处于城镇化和信息化的关键期。某种程度上,未保法修订面临着“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既需要从城镇化趋势出发,突破“清官难断家务事”等传统观念,勇于就留守儿童有关的监护缺位等对症下药,新增委托照护、强制剥夺等制度,方能补齐短板;又要结合信息化趋势,扭转“保护主义”和“技术决定论”等错误观念,在就网络沉迷等规定互联网企业责任时,也专门规定家庭、学校和的责任,引导客观理性看待网络保护有关的问题;还要结合科技竞争的国际局势,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理性地规定“网络素养”等制度,提供良好外部环境,确保未成年人在正确认识、合理使用网络的同时,还能掌握相应技能、学有所成,在全球科技创新和竞争领域勇于担当、敢于贡献。未保法修订,不仅要解决微观现存问题,还要从上述时代背景等更长远的角度出发,顺势而为之。此次未保法修订过程中,广泛开展立法调研、征集各方意见,妥善处理与传统观念的关系,并回应公众认知误区,充分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最终,科学界定各方的角色,并合理分配权利、义务和责任,打造出多方参与的“同心圆”,对未成年人保护而言,意义重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
第三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科学教育、文化教育、法治教育、教育、健康教育、劳动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培养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抵制资本主义、封建主义和其他腐朽思想的侵蚀,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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