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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
2024-08-27 04:47:10 责编:小OO
文档


法律分析:
简政放权,削减行政审批事项,下放权力,降低企业准入门槛,降低 企业成本,正确处理了和市场的关系, 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和的作用; 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 有利于促进创业、
“放管服”改革是优化营商环境实现经济稳中向好的重大举措,起到重要支撑作用
1.为保持经济平稳增长提供动力支撑
近年来,我国经济面临的形势复杂而严峻,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新旧动能转换尚在进行。应对环境变化,走以往铺摊子、粗放式发展的老路已难以为继,也不能再搞“强刺激”,靠投资拉动,而要靠深化改革来推动发展,关键是要激发亿万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放手让企业和个人创业兴业,发展壮大,以此来促进就业、投资和消费,保持平稳增长,顶住经济下行压力,为此就需要有一个良好的营商环境。问题是目前职能转变还不到位,仍然管了许多不该管的事,一些该管的事没有管好管住,抑制了市场主体的活力。这就需要通过“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来破除束缚市场主体活力的障碍。实践表明,近年来的“放管服”改革既催生了大量新的市场主体,又使已有市场更加活跃,有效带动了就业、消费和民间投资,保持了经济平稳运行。
2.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效激励
进入新时代,我国已走上高质量发展之路。要推动高质量发展,必须把发展基点放在创新上,依靠创新驱动培育壮大新动能,提质增效,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在这方面,“放管服”改革可以起到激励作用。一是通过简政放权,消除弊端,可以激发和释放创新创业潜力,例如近年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潮蓬勃兴起,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得到迅猛发展,新动能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超过了1/3,加快了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二是通过公正监管,清除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做法,健全市场监管规则,可以促进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形成正向激励,引导企业以提质增效取胜,进而扩大有效供给,淘汰无效供给,优化资源配置,加速新旧动能转化。三是通过优化服务,如搭建各种创新服务平台,提供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建立人才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家创新创业等,提供激励机制,可以调动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
3.为提升国际竞争优势提供良好环境
从外部环境看,当前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经贸格局发生深刻变化。应对外部风险挑战,提升国际竞争优势,“放管服”改革可在两个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一个是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提升竞争力。国际竞争很大程度上就是营商环境的竞争,哪里的营商环境好,便利化程度高,企业、人才、项目、资金等生产要素就会往哪里聚集。要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赢得优势,就需要对标国际,在营商环境上有更大进展。近年来,随着“放管服”改革深入,我国营商环境大幅改善,世界银行2018年评估报告显示,在全球190个国家和地区中,中国营商环境便利度排名由2013年的96位上升到2017年的78位,2018年更是大幅提高到46位,不仅整体排名明显提升,而且部分指标也进入全球先进行列,这就反映出“放管服”改革与营商环境之间的因果关系。再一个是营造创新环境,提升创新力。目前我国创新能力已有显著提升,但还存在不少短板和薄弱环节,一些关键核心技术受制于人。解决这些问题,要靠“放管服”改革来破除制约创新的弊端,为重大创新和核心技术攻关营造良好的环境,提升创新力,这样才能在国际竞争中赢得优势。
4.为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新期待提供条件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化解这一矛盾,关键在于以全面深化改革推动全面发展,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在这方面,“放管服”改革可以起到重要作用。从总体上说,“放管服”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要通过优化营商环境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为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满足民生需求创造条件。具体来说,简政放权可以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使之有更大发展空间,放手创业兴业,创造财富;放管结合,公平监管,可以促进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更好地体现公平正义;优化服务,利企便民,可以让人民群众“办事不求人”,得到多样化便利化的服务,提高生产生活质量。这些改革创新举措,都为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新期待创造了条件,有助于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法律依据:
《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是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抓手。近年来,“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有效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但仍然存在一些企业和群众关注度高、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亟待解决。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推动高质量发展,经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二、进一步推动优化就业环境
(三)推动降低就业门槛。进一步梳理压减准入类职业资格数量,取消乡村兽医、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等职业资格,推进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持续动态优化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合理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进一步规范小微电商准入,科学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便民劳务活动”、“零星小额交易活动”标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提升职业技能。建立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科学合理确定培训补贴标准。拓宽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使用范围。延长以工代训实施期限,简化企业申请以工代训补贴材料。加强对家政、养老等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提升就业能力。创新开展“行校合作”,鼓励行业协会、跨企业培训中心等组织中小微企业开展学徒制培训,鼓励各地区探索开展项目制培训等多种形式培训。采取优化审批服务、探索实行告知承诺制等方式,便利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设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和规范新就业形态发展。着力推动消除制约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的隐性壁垒,不断拓宽就业领域和渠道。加强对平台企业的监管和引导,促进公平有序竞争,推动平台企业依法依规完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改进管理服务,支持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落实和完善财税、金融等支持,发挥双创示范基地带动作用,支持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完善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措施,推动放开在就业地参加社会保险的户籍,加快推进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维护灵活就业人员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退役军人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银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进一步推动减轻市场主体负担
(六)健全惠企服务机制。推广财政资金直达机制的有效做法,研究将具备条件的惠企资金纳入直达机制。优化国库退税审核程序,逐步实现智能化、自动化处理。推动实现非税收入全领域“跨省通缴”。精简享受税费优惠的办理流程和手续,持续扩大“自行判别、自行申报、事后监管”范围。整合财产和行为税10税纳税申报表,整合、消费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附加税费申报表。大力发展市场化征信机构,建设和完善“信易贷”平台,推动水电气、纳税、社保等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依托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为企业精准“画像”、有效增信,提升金融、社保等惠企覆盖度、精准性和有效性。持续规范水电气暖等行业收费,确保红利传导到终端用户。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合规经营制度,依法查处垄断行为,严厉打击价格串通、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规范提升中介服务。从严查处行政机关为特定中介机构垄断服务设定隐性壁垒或将自身应承担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费用转嫁给企业承担等违规行为。严格规范部门和地方设定的中介服务事项。依法降低中介服务准入门槛,破除行业壁垒,打破地方保护,引入竞争机制,促进提升中介服务质量,建立合理定价机制。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推动中介机构公开服务条件、流程、时限和收费标准,坚决查处乱收费、变相涨价等行为。(、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规范改进认证服务。推动认证机构转企改制、与部门脱钩,提高市场开放度,促进公平有序竞争。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管,督促认证机构公开收费标准,及时公布认证信息,提高服务质量。清理规范涉及认证的评价制度,推动向国家统一的认证制度转变。健全、行业、社会等多层面的认证采信机制,推动认证结果在不同部门、层级和地区间互认通用。(市场监管总局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优化涉企审批服务。分行业分领域清理规范行政审批前置条件和审批标准,明确行政备案材料、程序,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动更多涉企事项网上办理,简化优化商事服务流程,大力推进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精简优化涉及电子电器产品的管理措施,探索推行企业自检自证和产品系族管理。加快商标专利注册申请全流程电子化,分类压减商标异议、变更、转让、续展周期和专利授权公告周期,建立健全重大不良影响商标快速驳回机制,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进一步推动扩大有效投资
(十)持续提高投资审批效率。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推进实施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优化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流程。鼓励各地区推进“标准地”出让改革,科学构建“标准地”出让指标体系,简化优化工业项目供地流程,压缩供地时间,降低投资项目运行成本。推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各相关审批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避免企业重复填报、部门重复核验。(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能源局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持续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完善全国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进一步精简整合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涉及的行政许可、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事项。支持各地区结合实际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对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研究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审批管理制度性文件,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全过程审批行为和时间管理,规范预先审查、施工图审查等环节,防止体外循环。(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进一步推动激发消费潜力
(十二)清除消费隐性壁垒。着力打破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打通经济循环堵点,推动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国内统一市场。有序取消一些行政性消费购买的规定,释放消费潜力。加快修订《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推动各地区彻底清理违规设置的二手车迁入,放宽二手车经营条件。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进入回收拆解市场,依法查处非法拆解行为。鼓励各地区适当放宽旅游民宿市场准入,推进实施旅游民宿行业标准。制定跨地区巡回演出审批程序指南,优化审批流程,为演出经营单位跨地区开展业务提供便利。(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便利新产品市场准入。针对市场急需、消费需求大的新技术新产品,优先适用国家标准制定快速程序,简化标准制修订流程,缩短发布周期。在相关国家标准出台前,鼓励先由社会团定发布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鼓励企业制定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并自我声明公开,推动新技术新产品快速进入市场。加快统一出口商品和内贸商品在工艺流程、流通规则等方面的规定,推进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破除制约出口商品转内销的系统性障碍。继续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城市范围,调整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进一步推动稳外贸稳外资
(十四)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完善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确保外资企业平等享受各项支持。支持外资企业更好参与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优化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完善企业登记系统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功能,加强填报指导,减轻企业报送负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持续推进通关便利化。推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同港口、铁路、民航等信息平台及银行、保险等机构对接。优化海关风险布控规则,推广科学随机布控,提高人工分析布控精准度,降低守法合规企业和低风险商品查验率。深入推进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模式改革,积极推进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制度化建设。鼓励理货、拖轮、委托检验等经营主体进入市场,促进公平竞争。(海关总署、交通运输部、银、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清理规范口岸收费。加快修订《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进一步完善港口收费,减并港口收费项目。定向降低沿海港口引航费标准,进一步扩大船方自主决定是否使用拖轮的船舶范围。完善洗修箱服务规则,清理规范港外堆场洗修箱费、铁路运输关门费等收费。实行口岸收费项目目录清单制度,做到清单外无收费。对依成本定价的收费项目,开展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及时调整收费标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及对应的收费主体,开展典型成本调查,为合理规范收费提供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资委、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进一步推动优化民生服务
(十七)创新养老和医疗服务供给。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改革,引入社会资本和专业管理服务机构,盘活闲置床位资源,在满足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基础上,向其他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开放。推动取消诊所设置审批,推动诊所执业登记由审批改为备案。推动取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等级划分,便利市场准入。在确保电子处方来源真实可靠的前提下,允许网络销售除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以外的处方药。(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提高社会救助精准性。支持各地区推动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残联、医保、乡村振兴等部门和单位相关数据共享,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困难群众主动发现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优化服务流程,缩短办理时限,实现民生保障领域问题早发现、早干预,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救助,防止产生违规冒领和设租寻租等问题。(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国残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提升便民服务水平。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证明互认,通过完善信用监管、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等方式,推动减少各类证明事项。实施证明事项清单管理制度,清单之外不得向企业和群众索要证明。确需提供证明的,应告知证明事项名称、用途、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等信息。围绕保障改善民生,推动更多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坚持传统服务方式与智能化服务创新并行,切实解决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在运用智能技术方面遇到的突出困难。(、司法部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十)加强取消和下放事项监管。坚持放管结合、并重,把有效监管作为简政放权的必要保障,推动管理从事前审批更多转向事中事后监管,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由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逐项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明确监管层级、监管部门、监管方式,完善监管规则和标准。进一步梳理监管部门监管职责,强化与地方监管执法的衔接,建立相互协作、齐抓共管的高效监管机制,确保责任清晰、监管到位。(牵头,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各地区各部门要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实施更加精准更加有效的监管。梳理职责范围内的重点监管事项,聚焦管好“一件事”实施综合监管。加强对日常监管事项的风险评估,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强化高风险环节监管。对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公共安全的要严格监管,坚决守住安全底线。对新产业新业态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完善全国一体化在线监管平台,推动监管信息共享,加快形成统一的监管大数据,强化监管信息综合运用,提升监管质量和效率。(牵头,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严格规范行政执法。制定出台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推动各地区各部门明确行政裁量种类、幅度,规范适用程序,纠正处罚畸轻畸重等不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鼓励各地区依法依规建立柔性执法清单管理制度,对轻微违法行为,慎用少用行政强制措施,防止一关了之、以罚代管。(司法部牵头,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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