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发现了是要没收,没发现则不用。行贿犯罪未遂的情况下,才能追缴行贿未遂或受贿未遂的款项。在实践中,如主动行贿的情况下,行贿犯罪的既遂以行贿人是否实际交付财物和是否请求受贿人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标准,只要行贿人实际交付了财物,并提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求,就应当认定行贿罪的既遂,“不正当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行贿罪既遂的认定。因此,行贿犯罪的未遂通常以是否实际交付财物为判断标准。只能向行贿者一方追缴行贿犯罪未遂款项。行贿与受贿属于对向犯,当受贿犯罪既遂的情况下,应当向受贿人进行追缴,而不能向双方重复追缴,否则就超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追缴范围。当行贿人构成行贿犯罪未遂的情况下,由于受贿人没有收到款物,行贿人打算送出去的贿赂款还没有得以送出。此种情况下,行贿未遂的款项没有送达到受贿人手中,但款项的性质属于涉案款物,监委有权予以追缴并扣押,随案移送人民。由于款项的来源是行贿人,行贿犯罪未遂的款项性质属于涉案财物,而不属于行贿人的合法财产。由此可知,贿赂未遂款被发现了是要没收,没发现则不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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