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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二审不开庭的法条
2024-10-17 10:00:33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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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二审对于具有以下特定性质的案件必须由合议庭进行公开审理:
(1)指控方(包括被告人、自诉人和其法定代理人)对原判认定事实及证据提出异议并可能会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2)被告人因被判以死刑而提起上诉的案件;
(3)抗诉的案件;
以及(4)其他应予公开审判的案件。
但是,若二审决定不公开审理此部分案件时,则需对被告人进行口头讯问,同时征询其他各方参与方(如其他被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的观点与建议。
综上所述,除了以上几类必需公开审理的案子以外,其余二审案件均可采取非正式的、口头发言的方式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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