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10]79号文第5项规定,合同金额可以临时记录,以合同为原始凭证进行记录。 验收后取得全额时,调整差额(不超过12个月)。 新会计准则规定,对按估计入账的在建工程,不调整计提折旧。 取得全额后若有差异,需重新计算折旧金额。
拓展资料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于已经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的采购货物,企业应当合理估计月末的仓储成本(如合同协议价、 当月或近期同类商品采购成本、当月或近期同类商品采购成本、同一流通环节同类商品当前市场价格、销售价格*预估或平均成本率 等) 临时估算并记录在帐户中。
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包括:
1、原始凭证的名称和编号;
2、原始凭证的填写日期;
3、接受原始凭证的公司名称;
4、经济业务内容;
5、经济业务的单价、数量和金额;
6、灌装单位签字盖章;
7、相关人员签名、盖章。
原始凭证是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或者填写的凭证,用于记录和证明经济业务的发生或者完成。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包括:凭证名称、填写日期、凭证编号、填写和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业务内容、业务数量及金额、填写单位、制作人、经办人或承兑人的签字盖章。
一、按来源分类:
(1) 外部原始凭证是指与外部单位发生经济交易时从外部单位取得的凭证。
(2)自制原始凭证,是指公司内部经办部门或人员在经济、业务事件发生或完成时填写的凭证。
二、按充填程序及内容分类:
根据填写程序和内容的不同,自制原始凭证可分为初级凭证、累积凭证、汇总原始凭证和记账准备凭证。
(1) 一次性凭证:一次性凭证是指仅反映一项经济业务或同时记录多项性质相同的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其灌装程序一次性完成。
(2)累积凭证:累积凭证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以一个月为限)连续发生的类似经济业务的自制原始凭证。其填报程序是随着经济业务事件的发生而分批进行的。
(3)汇总凭证:汇总原始凭证是指将一定时期内反映同一经济业务的多张原始凭证汇总起来,集中反映一项经济业务的整体发生情况而制作的自制原始凭证。汇总原始凭证不仅可以简化会计工作,而且便于经济业务的分析比较。
三、按格式分类:
(1)普通凭证:由有关部门统一印制、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统一格式和使用方法的原始凭证。
(2) 专用凭证:由本公司印制的,仅限本公司内部使用的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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