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已开具并售出,但账面没有库存商品,应暂估采购物料入账,再按库存交货核算方法计算已售出货物的销售成本,如作为加权平均成本。具体会计处理如下:月底采购预估,借:存货;贷方:应付账款 - 估计应付账款。销售商品时,借:应收账款;贷款:主营业务收入;信用:应交税金 - 应交,销项税。显示如何为未结转的成本输入条目。作为票据的异常结算,在会计处理上需要妥善处理。
销售是用来标明所售商品的规格、数量、价格、销售金额、运费和保险费、开票日期、付款条件等的凭证。销售复印一份给客户,其余由企业留存。销售也是在会计账簿中登记销售交易的基本凭证。
拓展资料:
1、受理、审核、录入资料审核收购账簿与纳税人姓名是否一致。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不符合规定的,通知纳税人一次更正或者重新填写。查看系统是否有非销售的监控信息;系统自动检测纳税人购票信息。根据纳税人的申请,在系统允许的种类和数量范围内销售,批准收取费用,并向纳税人开具行政收费票据。将销售记录打印在代收采购簿上。数据归档十、通知文件:需要临时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可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当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领取、购买。营业地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跨市县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领取、购置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定。
2、税务机关向在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单位和个人申请代收的,可以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不超过10000元按收、购的面值和数量,限期上交和注销。按期支付和取消的,保证人的担保义务解除或退还押金;未按期支付、取消的,由保证人或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应当出具保证金收据。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需要代领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领。
3、为加强机动车税收征管,适应使用税控工具开具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06年8月1日起统一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旧版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在通知中明确,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的收款时,必须出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车辆从 2006 年 8 月 1 日起机动车销售统一以下简称机动车应当在单上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专用章,扣减单、纳税申报单上不得加盖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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