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支机构只有企业负责人的原因如下:
1、分公司是在总行直属机构直接从事经营活动,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的分公司或者子公司;
2、同时,根据公司法,分公司没有的法人资格,没有法定代表人,只有负责人;
3、总公司负责分公司的债务、税务等问题,分公司只需每季度、每年提供报表;
拓展资料
一、分公司的负责人在法律上一般不承担外部责任,而相当于总公司的一个部门。分支机构是企业主体形式的特殊存在。虽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对外往往具备经营资格。拿到营业执照后才能对外经营,分公司负责人也是合法注册的内容。但由于现行《公司法》对分公司负责人的法律地位、具体权利和义务没有明确规定,难以对分公司负责人的具体职权及相关问题作出明确的法律指导。在实践中的分支。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住所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与总公司相比,分公司在法律上相当于公司的一个职能部门,分公司的负责人相当于部门经理。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分支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分行的业务范围一般不超过总行的业务范围。因此,从法律上讲,分公司负责人的职权也受总行章程的约束,负责人也需要遵守公司治理结构,如股东大会决议等。会议和董事会。
四、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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