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总则
一、第一条 为提升保险业全面风险管理能力,防范和化解保险欺诈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二、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再保险公司和其他具有反保险欺诈职能的机构参照本指引开展反欺诈相关工作。
三、第三条 保险欺诈(以下简称欺诈)是指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和保险合同诈骗类欺诈行为等。除特别说明,本指引所称欺诈仅指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主要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等。
本指引所称保险欺诈风险(以下简称欺诈风险)是指欺诈实施者进行欺诈活动,给保险行业、保险消费者及社会公众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的风险。
四、第四条 反欺诈工作以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为目标。
五、第五条 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机构的欺诈风险管理工作实施监管。
拓展资料
《指引》共4章47条,旨在构建保险行业欺诈风险管理规范和反欺诈技术标准,进一步防范和化解保险欺诈风险。重点从以下方面进行了规范:
一、明确保险机构承担欺诈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要求保险机构建立健全欺诈风险制度体系与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监事)、管理层以及相关部门在欺诈风险管理中的作用、职责及报告路径,规范操作流程,完善基础数据和信息系统,严格考核、问责制度执行,妥善处置欺诈风险,履行报告义务。
二、明确了及其派出机构的职责。明确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机构的欺诈风险管理工作实施监管,在反保险欺诈中发挥规划、协调、指导和监督作用。要求及其派出机构应定期对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并通过监管评级、风险提示、通报、约谈等方式对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进行持续监管。
三、明确了各单位在反欺诈协作配合机制中职责。明确及其派出机构应完善部门合作、区域合作以打击和惩戒保险欺诈的协作机制,构建跨境、跨地区交流与合作的框架体系等。要求保险机构、保险行业组织、中国保信等应在及其派出机构的指导下深入开展行业合作,构建数据共享和欺诈风险信息互通机制,深化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和国际交流,联合开展行业行动,强化风险处置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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