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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2024-10-05 14:55:52 责编:小OO
文档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1,第一条 为了实施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以下简称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3,第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经办机构所需业务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
4,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财政、地税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的有关工作。 及有关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的意见。
5,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对工伤事故、职业病发生率在统筹地区同行业中属于较低的用人单位,可给予奖励。奖励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6,第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设区的市统筹。实行全市统筹难度大的,经设区的市同意,报省批准,实行县(市)统筹。
7、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费滞纳金;
(三)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四)社会捐助;
(五)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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