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交通强制保险的相互碰撞和自我补偿条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实行“相互碰撞和自我补偿”处理机制:两辆以上车辆相互碰撞的,各方应当进行强制保险。只涉及车辆损失(包括车载财产和货物),不涉及人员伤亡和场外财产损失,各方车辆损失金额在义务交通保险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由交警认定或者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依照事故地点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包括平等责任、一级责任和二级责任)的有关规定。 双方同意采用“相互碰撞、自我补偿”的方法。
拓展资料
1.“相互碰撞与自我补偿”过程:收到报告后,各方应向各自的承销公司报告事故。 保险公司在收到报告时,应详细记录事故时间、地点、事故当事人、损失、责任分工等内容,初步判断“相互碰撞、自我补偿”的条件是否符合客户提供的事故原因和性质等基本信息。 初步判断可能满足“相互碰撞和自我补偿”条件的,应积极了解“相互碰撞与自我补偿”的适用条件、处理程序和预防措施。 如果交警参与了事故处理,应提示客户保持道路交通事故识别。 当事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商处理事故的,应当提醒客户记录对方的车牌号、被保险人的姓名、驾驶证号、联系方式、交通强制保险公司等信息,并指导客户填写快速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协议。
2.如果无法确定在收到报告时是否满足“相互碰撞和自我补偿”的条件,可以在调查后引导客户确定。 调查和损失确定, 调查人员应当注意核实事故的真实性,填写调查记录,并对事故损失拍照。 初步估计在调查中满足“相互碰撞和自我补偿”的条件,应积极告知客户“相互碰撞、自我补偿”的适用条件、处理程序和预防措施,指导双方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并签字确认。交警参与事故处理,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身份证明书,或者当事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符合“相互碰撞、自我赔偿”条件的,事故双方的保险公司可以直接调查确定其被保险车辆的损失。 如果调查者后来发现痕迹不一致或有疑问,可以从对方的保险公司调查和收集证据,而另一方的保险公司必须积极合作。 发现不符合“相互碰撞、自我补偿”条件的,应协助双方通知保险公司参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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