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基本职能有:
1、经济补偿。保险的源头来说,防止因自然灾害和事故造成的生命损失。这是因为,如果在日常生活中发生意外的话,造成财产损失或生命损失,如果不及时获得经济补偿,可能会毁掉一个家庭。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一种针对自然灾害和事故造成的生命损失的经济补偿计划应运而生。社会互惠意味着任何风险具有普遍性和偶然性是指每个人都无法预料经历自然灾害或事故,而保险则是指自然灾害或事故只遭受同一空间中的某些点,即发生意外后得到的损失补偿。
2、因条件而异。在保险的本质上,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社会生产力和商品经济发展中风险的客观,保险的本质和发展的前提是损失补偿,密集运用以灾害损失补偿为活动内容,在国民经济中的特殊调整和再分配关系。虽然它所反映的经济关系的内容和性质因条件而异,但保险同是经济补偿的一种手段,所以保险本质上的基本功能就是经济补偿。
3、衍生功能。保险可以积累大量的保险资金,除了赔偿之外,还可以用于直接和间接投资,赚取利息收益等。这些金融活动可以增加保险收益,促进保险业的经营和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金融也是保险的重要衍生功能。保险公司是指保险机构的组织形式,通常,保险组织是国有、私营、合资企业和合作社。
拓展资料:
一、保险的基本原则有:
1、保险利益原则。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近因原则。近因是指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用以确定保险赔偿责任。
3、损失赔偿原则。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得到的赔偿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额范围内的损失。实际运用中应当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
4、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是指诚实、守信,主要通过保险合同双方的诚信义务来体现,具体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义务及保证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弃权和禁止反言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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