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办法》共十章九十三条,包括总则、设立和许可、经营规则、公司治理、风险管理、资本管理、非保险子公司管理、信息披露、监督管理、附则等。
《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办法》主要修订内容:
一、 加强保险集团公司治理监管,要求保险集团公司具有简明、清晰、可穿透的股权结构,与下属成员公司股权控制层级合理,强化保险集团公司对整个集团公司治理的主体责任。
二、强化保险集团风险管理,增设“风险管理”章节,要求保险集团公司整合集团风险管理资源,建立与集团战略目标、组织架构、业务模式等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新增、完善了风险偏好体系、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集中度风险管理、防火墙设置、关联交易管理、对外担保管理以及压力测试体系等具体监管要求。
三、完善非保险子公司监管,增设“非保险子公司管理”章节,明确保险集团可投资非保险子公司的范围和相关条件,完善内部管控机制、禁止行为、外包管理、信息报送等规定。
四、 系统完善集团监管要求,强调并表监管“以控制为基础,兼顾风险相关性”,完善并表监管范围;提高保险集团信息披露、危机应对和处置能力等方面的要求;明确外资保险集团监管适用《办法》。银将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根据各界反馈意见,对《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适时发布实施。
拓展资料:
1、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集团公司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保险集团经营风险,促进金融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规及《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12号),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根据法律、行规和授权,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保险集团公司实行全面、持续、穿透的监督管理。
3、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集团公司,是指依法登记注册并经银批准设立,名称中具有“保险集团”或“保险控股”字样,对保险集团成员公司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公司。保险集团是指保险集团公司及受其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合,该企业集合中除保险集团公司外,有两家以上子公司为保险公司且保险业务为该企业集合的主要业务。保险集团成员公司是指保险集团公司及受其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公司,包括保险集团公司、保险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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