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一般在本地,特殊情况咨询当地。
办理条件
一、I类人员
1、异地居住:
①已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一到四级工伤伤残退休职工;
②拟回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在异地购房(或租房),或跟随子女、亲属居住等,将长期(1年以上)定居于异地。
2、异地工作:
①由单位长期(一年以上)派驻异地某一城市工作的在职人员;
②该单位在我市参保,且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
二、Ⅱ类人员
1、参保人在我省同一异地居住、工作(学习)连续达6个月以上;
2、选定的医院可通过省医疗保险结算管理平台(下称“省平台”)与我市实现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拓展资料
①省内异地就医执行广东省目录、参保地起付线封顶线及支付比例;跨省异地就医执行就医地目录、参保地起付线封顶线及支付比例。因各地目录差异,直接结算与回参保地报销可能存在待遇差,属于正常现象。
②办理长期异地备案手续后,中山市定点医疗机构均不能联网结算。
③我市上级定点医疗机构共22家,包括广东省人民医院、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广州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广州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广州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广州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暨南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南方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广东省中医院、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广东省妇幼保健院(广东省妇女儿童医院)、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广东省工伤康复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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