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参公单位与非参公事业单位合并后,对于那些已进行过公务员登记的人员,其身份会相应转变为事业编制。尽管他们不列入行政编制,但通常情况下,他们仍保留事业单位编制,享受类似公务员的权利和待遇,如录用、考核、晋级以及工资福利。值得注意的是,这部分人员的身份并非公务员,尤其在广东、浙江、山东等个别省份,由于编制,参公事业人员的流动可能受到,而参公机关人员则可以与行政机关人员进行流通。
参公人员的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保护,享受该法规定的权利和利益,并受其约束。这部分人员的录用、考核标准和待遇通常参照公务员标准执行。在合并过程中,参公单位的管理规定也有所调整,如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不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被撤销或解散时需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注销登记。具体操作细节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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