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产品责任保险就属于产品责任保险其中的一类。具体情况可参照产品责任保险条款。 1、保险标的无形: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法律责任,为无形标的。
2、采取“索赔发生制”:即只要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如果属于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3、处理理赔:保险公司对索赔处理具有绝对控制权。
4、与“公众责任险”的差异:事故须发生在被保险人制造或销售场所以外,且产品所有权已转移至用户或销售者。
1、我国产品责任保险现状
产品责任保险在世界上已有100余年历史,在欧美、日本等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流行广泛。早在上世纪80年代,美国的企业产品责任保险就占据非寿险业务半壁江山。 在我国,由于消费者维权意识淡薄、引导和推动不够、有关产品责任法律环境建设滞后、企业利用保险机制转移责任风险意识不强、承保风险控制技术尚不成熟等原因,产品责任保险发展缓慢,覆盖面和保费规模很小,未构建健全有效的产品责任保险体系。
2、据统计,2010年,全国产品责任保险保费收入为13.7亿元,只占除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外责任保险总收入的11.9%,占非寿险业总保费收入的0.37%。部分不发达地区该险种发展水平更低。从投保率来看,国际上该保险投保率平均为15%以上,而我国不到4%。从产品供给来看,国内产品责任保险产品种类较少,产品设计不能很好贴近需求,难以适应企业转移产品责任事故风险、维护稳健经营的需要。
3、产品责任保险(Product Liability Insurance),是指以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维修者等的产品责任为承保风险的一种责任保险,而产品责任又以各国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为基础。 所谓产品责任,是指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因其缺陷而造成用户、消费者或公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当由产品供给方(包括制造者、销售者、修理者等)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4、产品的制造者包括产品生产者、加工者、装配者;产品修理者指被损坏产品或陈旧产品或有缺陷的产品的修理者;产品销售者包括批发商、零售商、出口商、进口商等各种商业机构,如批发站、商店、进出口公司等。此外,承运人如果在运输过程中损坏了产品并因此导致产品责任事故时,亦应当承担起相应的产品责任。 由此可见,产品责任保险承保的产品责任,是以产品为具体指向物,以产品可能造成的对他人的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为具体承保风险,以制造或能够影响产品责任事故发生的有关各方为被保险人的一种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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